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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还是没偷,元芳这么看!!

2016-12-15 法律与生活的死磕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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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还是没偷,元芳这么看!!

作者:愚凡


这是《偷了还是没偷,元芳你怎么看?》的后续,没看前一篇的或是看了又忘了的看官请点击传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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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书说到偷了还是没偷的问题,忙起来一直没时间写下半部分,师兄怕我下面没有了,天天追着催稿,赶紧总结一段。

        说到偷没偷的问题,首先要谈刑事司法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窘境。其实很多犯罪,现场都是无法完全还原的,到底发生了什么,也是无法完全确认的。即便有录像,谁又能知道镜头没拍到的地方发生了什么?有没有人说了什么?即便有录音,谁又能证明说话是完全出于自愿的?谁又能证明不是在念稿呢?

那么我们凭什么来给人定罪呢?这也证明不了,那也证明不了,案子肿么办?讲到这,不如扯远一点,说一个比较扯的话题,刑法是什么?凭什么能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这个话题,说法就忒多了,反正有各路大佬绞尽脑汁的给刑罚正当性做解释,有兴趣的可以自己去翻。但是不管是神马说,我觉得起码可以承认一条,如果没有刑法,社会肯定是混乱的,也就是说,刑法对多数老实孩子来说,是有好处的,虽然不能避免幼儿园时被人抢棒棒糖、揪小辫,但是起码手机被偷了抢了还是有人管啊。

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被人抢棒棒糖,哦不对,是避免被人偷手机,我们要怎么样设置和运行刑法才合适呢因为刑法规定了大伙儿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看到漂亮妹子不能上去就抱住,看到别人的兰博基尼不能直接开走,忍得那么辛苦,到最后别人上去抱了、开走了,你跟我扯证据不足?(当然,漂亮妹子和车主可能更火大)

跑偏了很远,师兄说得绕回来。那么其实问题就是,大伙牺牲了很多自由来“忍受”这部刑法,要怎么运用才能获得最大利益呢?(估计有人在骂,绕了半天你准备开始扯波斯纳)那么换个说法,刑罚应当如何掌握,才能既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又能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做到不枉不纵,没有冤案呢?

我说,没有冤案?想得美!一堆人鼓吹老美是法治国家,老美能一个冤案都没有?没有冤案那是理想状态,事实上基本很难。我觉着吧,其实是个刑事政策问题,如果偷的抢的杀人的强奸的越来越多,大家天天提心吊胆,自然吼着司法机关赶紧抓一批判一批杀一批,证据标准自然就放得宽些;如果干坏事的少,大伙怕自己哪天被冤枉,天天盯着司法机关你不要乱来哈,我们都是有人权的,证据标准自然就严了。(说实话肯定会被人骂)

好像又跑偏了,回那俩案例,我个人觉着也是个刑事政策和证据标准的问题(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个人观点,不代表单位或者公众号意见),这俩案子都缺乏核心直接证据,客观上也无法再取得有力证据(法官心头一千只羊驼飞奔而过),如何判断需要专业能力和丰富社会知识(搬砖也有门槛)。我国刑诉法采用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我觉着和“内心确信”是一码事(懒得论述,不许骂人),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前提是“存在合理怀疑”,再往前推就是“怀疑应当是合理的”。

第一个案子,十几个案发现场附近,案发时间段都出现了嫌疑人的身影,又没有出现在现场附近的合理理由,应该是可以定罪的。“到那去打酱油”、“老子就喜欢遛弯”等等理由应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而从刑法的保护功能,个人的刑事政策倾向来看,这类案子,无需达到和杀人罪等案件一样的证明标准,即便缺乏现场中心的直接证据,也可以达到内心确信。(再次严重声明,个人内心观点,不代表我办案就是这么干的,更不代表司法标准)

第二个案子更难办,保险柜里究竟有神马,真的只有上帝知道了,观点也很多。一种是,根据被害人家庭环境,现场遗留首饰盒等情况,认为可以采信被害人关于财物数量的陈述。一种是,结合这些情况,仍然达不到内心确信,按入户盗窃判了就行。我倾向于第一种,但是很纠结(重复上一段的严重声明,特么万一被害人记错了,算冤案不?)

看官们也不要吐槽,我已经算大嘴的了,在天天高喊“疑罪从无”、“冤案追责”的今天,我已经是激进派中的激进派了,但是,倒回几十年前,分分钟直接判了信不?

再扯几句闲篇,如今这情况,分分钟追责的大棒挥下来,司法人员也是上有老下有小,胆儿被吓小了也很正常,从保护自己出发,内心信了不敢判不敢办的案子肯定有不少。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这也算法治的进步吧?宁可放过一千,不可杀错一个,在目前的情况下,人权更大点儿也能理解。还是那句话,价值取舍问题。

“倘若世界最终不是矛盾,人生最终不是抉择,那么一个人的存在将是多么的多余?”

图文编辑

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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